‘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Dept. of Justice’s statement on CY Leung’s $50million deal falls short

按:第一篇在Hong Kong Free Press的英文op-ed,希望陸續有來。

On Wednesda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finally issued a statement on the ICAC investigation into allegations of corruption and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against the Hong Kong ex-Chief Executive Leung Chun-ying and lawmaker Holden Chow.

The allegations concern the legitimacy of Leung entering into an agreement with UGL Limited and receiving payments when he was in office, as well as suspected interference by Leung and Chow in the inquiry of the Select Committee to Inquire into the Matters about the Agreement between Leung and the Australian firm UGL Limited.

The DoJ announced that there was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initiate prosecution against Leung and Chow. And no one was surprised – not because Leung and Chow have spotless reputations, but because of the widespread suspicion that pro-Beijing individuals will almost always be blessed and sheltered from the full rigours of the law.

Eric Cheung, the principal lecturer and director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of the Faculty of Law in HKU, noted that the DoJ had failed to indicate whether they had engaged any senior lawyer from overseas to provide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which is considered to be a requirement when handling sensitive cases involving suspects who are current or former members of the government.

Cheung cited the statement released by the DoJ in relation to the “Lexusgate scandal” of the former Financial Secretary, Antony Leung in 2003 as an example of how the present DoJ had departed from the procedure and principles they followed in the past.

The 17-page statement makes clear how and why the DoJ decided not to charge Leung, backed with a number of references and independent legal opinions.

In the 2015 Donald Tsang case, the DoJ also indicated that they had obtained legal advice from overseas Queen’s Counsel as part of their decision making. In the present case of Leung and Chow, all we have is a press release so general and feeble that it is utterly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accusations.

Article 63 of the Basic Law states that the DoJ of the HKSAR shall control criminal prosecutions, free from any interference. Yet given the comparison above, one would naturally wonder if the DoJ is, in fact, handling the case “free from any interference” and is acting independently.

Let us first hold back a little and avoid jumping to the conclusion that “justice has not been served.” However loathsome the accused may be in any particular case, we must stick with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of “everyone…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Nonetheless, the blatant inconsistency shown in various cases in recent years leads to a worry; their handling has created an impression that “justice has not been seen to be done.”

The expression comes from a historic English case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 [1924] 1 KB 256, which brought into parlance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

It established a principle that the mere appearance of bias may be sufficient to overturn a judicial decision. To apply this aphorism in the current case, and unfortunately also in other cases with a political flavour, the actions of the DoJ appear to lack impartiality and due procedure.

Numb as we all may well be, this tendency in Hong Kong is an actual deterior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the capacity to uphold the Rule of Law.

People are losing faith in the Hong Kong legal system; not only does this discourage foreign investment but it also means that our status as a leading common law jurisdiction is at stake. To lose this would be an expensive mistake both for Hong Kong and China.

There is a saying in Cantonese – “It takes three years to build a good character, but it would only take three days to corrupt it.” If the DoJ still seeks to maintain a professional image and honour its constitutional role, it needs to provide proper explanations for its actions in this and other cases. Otherwise, people will assume the worst.

不要讓賤人逃之夭夭——讓檔案法訴說故事的全部

日前,法改會於2013年5月成立的檔案法小組委員會終於正式發表檔案法的詔詢文件,詔詢期至2019年3月5日。

這份歷時5年的研究報告一出,即被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狠批為「無牙老虎」。原因是,這份立法研究報告只提出多項保存政府檔案的建議,而對違規者的刑罰一概不提。換言之,像梁振英在任時大刀闊斧地銷毀了有如623幢IFC二期的高度的文件,即便有了《檔案法》,他都很有可能不需負上任何負任。值得注意的是,梁振英任內4年銷毀的12億張政府內部文件中,以最敏感的2014年雨傘運動及被揭收取UGL顧問費期間的數量最多,達4.2億張。而現在的梁生,閒時出來做一做attention seeker;肆意抹去歷史(或罪證)後,活得愜意非常,並沒有任何後果。可想而知,沒有罰則的《檔案法》,可謂行之無效、形同虛設。

香港如此多事,何勞要關注一條爭議性相較23條、國歌法低的法案?此文的標題已點明了一切:政府閉門造車、黑箱作業的處事手法近年越揭越多,由幾年前叫人嘩然的橫洲摸底、到新近因孟晚舟被捕,致被傳媒發現中聯辦疑沒有經過招標程序而直接包攬印製特區護照,涉及每年三千萬利益等等。如某些網民指出,這些事件的確是發生了而無法挽回,而在短期內都未必有人要為此負責;但我不能荀同的是,《檔案法》並非「立得嚟都太遲,無鬼用」。相反,《檔案法》的用處在於訴說歷史真相,以及一切內幕故事的全部。作為市民,這是令我們可以監察甚至追究政府部門或官員行為失當的武器之一。我說「之一」,因為《檔案法》必須與《資訊自由法》同步,才能為市民和傳媒所用(詳見延伸閱讀3)。再者,《檔案法》的存在跟其他刑事法例的本質大同小異,除了是強制行政指令的一種,亦帶有警剔官員一言一行之效。

以上段落所述的一切均以《檔案法》設有懲罰為前設。否則,統共都是廢話。

想知道《檔案法》的實際力量,不妨留意一下民間自發組織的「英國倫敦檔案解密工作團」。這個工作團隊一直自費在倫敦國家檔案館默默耕云,整理約300份香港解密歷史檔案。涉及的內容舉足輕重,包括香港前途談判細節、政制及基本法原意、中英對港政策、社會政策脈略,以及一些重要人物言論。這一切種種均可以填補我們對於香港前世今生的理解的空白,當中「政制及基本法原意」一項更是意義重大。歷史記錄不獨是一種情懷,也不應只流於歷史愛好者的業餘研究;這是我們作為升斗市民,面對政府乃此中共的歪理與曲解時,作出抗議伸辯最有力的證據和籌碼。

再直白點去表達,《檔案法》好比「君子報仇,十年未晚」。生而為人,要為自己的言行舉動負責,這是基本;政府上下官員均不應有例外。

在此,我衷心感謝正在閱讀至此的你,亦懇請大家積極關注及參與《檔案法》的詔詢。

深願某天,面對政府的不公不義,我們可以狠狠地說句: ” We shall NAME THEM ALL and hold them LIABLE.”

救人必先要自救——在法律面前的「任何仁」

消防處早前以極破格的公關手法宣揚任何人都可以進行急救的訊息,其「任何仁」一角引起的熱潮,相信連當局策劃者都始料不及。

近日,相關團體及議會中就開始有些微聲音,爭辯香港是否需要定立「好撒瑪利亞人法(簡稱好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法例的名稱源自聖經典故,講述一名撒瑪利亞人在路途上遇上不同族類、剛被盜賊洗劫並受傷的異鄉人,好心為素未謀面的傷者治療送醫。此法例的目的為保障熱心路人在為傷者急救後,若出現更嚴重的情況,可免於被控告和索償;間接地鼓勵人們遇上緊急情況時嘗試伸出援手。

現時,已訂立「好撒瑪利亞人法」的國家包括有澳洲、加拿大、美國、德國,甚至中國。每個國家,乃至國家中的每個省份,都各自有其司法體系的特色和運作。因此,「好人法」在不同地區的落實均有一定程度的出入。概括而言,「好人法」被形容為施救者的盾牌(shield in law),若在緊急情況下對傷者進行救助,爾後傷者進一步受傷甚至死亡,施救者將免受法律責任。然而,要引用「好人法」,一般有以下幾個前設:

1.其行動須屬真誠無欺(act in good faith) – 施救者必須單純地希望提供協助所以施以援手,而不是打算從中得到利益,或有任何非份之想。在法律語言來說,「真誠無欺」(good faith)一般形容行動背後的思想(state of mind)或意圖(purpose)。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一名肇事司機幫助意外中的傷者,希望當事人可以不報警處理。這便是「不真誠無欺」(not acting in good faith)。

2.不收取報酬 – 當有人索取費用,此人就並不再是「好撒瑪利亞人」。換言之,此法例只保障義務幫忙的人。

3.第一時間召喚法定緊急救護機構 – 施救者必須合理地嘗試(make reasonable attempt)聯絡有關機構,例如致電999;並且在開始接手施救後,有責任留在現場(obligation to remain),直至有救護人員或同等/更高救護能力的人士到場參與救援。

4.避免嚴重疏忽(grossly negligent) – 這很可能是最具爭議性的一點。當施救者在嘗試協助時,當下的行為被判斷為不合理的(act unreasonably),則該名人士將不受「好人法」保護,並有可能需要面對法律責任。在某些地方,「好人法」會跟「緊逼危險」(imminent peril)的法律原則同時使用。基本上,若果法庭認為當時的情況並沒有「緊逼危險」,而有人作出嘗試拯救的動作惟最終使結果惡化,則法庭將裁定該名拯救者的行為屬魯莽(reckless)和不值得受「好人法」保護以免於刑責。

就著上述第四點,何謂有沒有「緊逼危險」呢? 最簡單直接的判斷,當然就是視乎事發現場和傷者有沒有即時生命危險(immediate life threat)。比如你在一個車禍現場,汽車沒有漏油的跡象,亦沒有起火;傷者神智清醒,能夠自行解除安全帶並離開肇事汽車。這便是沒有「緊逼危險」(absence of imminent peril)。這時如果你介入,並神經質地將傷者一手推開,以致他被馬路上的其他車輛撞倒,受更重的傷。很遺憾地,法庭將不會視你為「好撒瑪利亞人」,而你亦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

比較具爭議的例子,可以是你路過見到有人倒地不醒,你相信他陷入了昏迷。由於未有接受過心肺復甦(CPR)的訓練,你在施以CPR之前沒有檢查傷者是否失去呼吸脈搏,奮而重壓傷者胸膛,並使其幾條肋骨骨折。在這個情況下,你是否需要為傷者的狀況負法律責任呢? 一個不懂CPR的人,沒有檢查呼吸脈搏、不愔心外壓的正確位置和深度就使用CPR,是否合理(reasonable)? 有沒有魯莽(recklessness)和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t)的成份? 法庭在審理與「好人法」有關的案件時,應套用客觀(reasonable person under the circumstance)還是主觀(reasonable person with the same abilities and skills)的法理分析? 這些疑問都得留待法官和陪審團解決。

美國有些地方政府訂明,施救者必須受過急救訓練並獲取證書,方能受「好人法」庇護,有些地方法例則適用於所有人。前者的話,委實就與修訂「好人法」的目的背道而馳。就香港而言,急救技術和訓練並不是全民普及,反之,大多數人對急救仍然陌生。當每位路人都能夠進行急救,固然是最理想不過。然而,以本人為例,即便上過急救課程及擁有急救證書,遇上緊急情況一樣沒有信心施以援手,生怕做得不好甚至做錯了,害了傷者不止,還招致官司。

正正是這種心態,香港政府更應積極研究訂立「好人法」,以填補法律上對於保護施行急救者的空白,同時亦為躊躇是否應該出手援助的市民打一支強心針。有指「好人法」的細節未臻完善,立法恐帶來更多爭議。惟事實是,世上沒有一條法律是完美的,字裡行間永遠存有或大或小的灰色地帶。有了「好人法」,未必就能解決本港急救意識薄弱的問題。但沒有「好人法」,廣大市民、及至場所管理職員,就是確切的少了一重保障。As simple as such.

法律面前,「任何仁」應該被平等對待,而非藏有隱憂而間接處於劣勢。再看「好撒瑪利亞人法」,不是什麼惡法,不是洪水猛獸,倒是推動人性與關愛的契機。任何仁,任何人,藍好黃好綠好,只要有願意救人一命的心,都應該要讓政府知道社會之於修訂「好人法」的意願。

老少女獨白

那夜,跟思想最開明的友人在城門河畔吹風聊天。她是我認識的人當中最不可能為年華逝去而痛哭的,但原來心底裡我們都同樣心驚膽顫 :「某日我在家中,突然想起了自己的年齡。我一直以為自己只得廿多歲,但原來不知不覺間,我已經快25了。然後我就嚇怕得大哭了。另一天,我把我們的合照backup,方才發覺妳真的不那麼童顏了,而且眼角好像開始有幼紋。」

香港社會對女人其實好harsh。

明明25跟21至24歲相差無幾,容貌亦不見得可以有多大轉變,偏偏踏入了25的頃刻,妳便成為了令人聞風喪膽的 – 中女。

年幼時,一般的認知是,30歲是男男女女人生的一道分水嶺。三十而立,fair enough。但不知自何時起,女人的賞味期限躍前了五年。18歲還在懞懞懂懂的為學習做大人而慌忙、20幾歲初出茅廬,終於要自溫室走出來社會,為自己負責;仍然蒼遑,一樣迷惘。中學畢業後,我們像被逼上了跑步機,盲目地追追趕趕路呀跑,無法停止。於是,還未來得及意會,回過神來就已經到了我們曾幾覺得遙不可及的今天。

25歲。

25歲對女人而言是這樣的一回事。

曾經躊躇滿志,我們都想創一番事業。不經覺間走過了一大半人生,後來才知道我們其實只得到一份職業;已經不可以自稱少女,穿衣打扮要留神,惟恐一不小心予人扮後生之感;所有護膚資訊都告訊妳: 已經不是十八廿二,皮膚會變差變弱,要開始用抗衰老系列,皺紋會開始浮現…… 女子外表變老在香港幾近是一種罪過。任你是明星還是路人,一旦肥了憔悴了顯老態了,統共都可以成為別人茶餘飯後的話題。殘花敗柳、明日黃花、年老色衰,各式各樣令女人難堪的形容詞應有盡有。

恐嚇完妳的容顏,身邊人又開始有心或無意地提醒妳,已經到適婚年齡了呢,有男友的要好好抓緊(卻沒有人關心那人是否Mr. Right),沒有男友的要盡快搵返個啊僧多粥少小心到三十歲都無人要變剩女。不過是幾年間的光景,妳便由一舊飯變成一個要趕忙畢業結婚生子的女人。雖然妳可能從來不明白,三十歲都未結婚有什麼問題;亦無法理解,剛自少女變成女人不久,又未完成自己心中底處的理想,咁早結婚都唔知為乜。再者,更令人困惑的是,女人與男人都是人類,偏偏只得女人會被物化 – 「有人要」、「無人要」,說得好像唯有得到男人的垂青才是出路,而沒有伴侶的女子就一文不值般。

話是這樣說,但當社會是這樣定義妳的25歲、當聽到舊同學結婚生子、當好朋友似乎找到終生伴侶、當好多女子都是這樣自然而然地conform了這套思維,妳會怕,妳會寂寞。

整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好像是張無形的check list,每達成一件「人生之必要」就一個剔,剔剔剔剔剔,盡早得到越多剔就彷彿越是一場模範人生。一生流流長,卻從來沒有人解釋過為何要活得這樣匆忙。

16、17歲時,我幻想過當發現人生第一條皺紋時,應該會有點世界未日的感覺。21、22歲時,聽見別人說我樣子變了,再沒有從前的青春無敵,我真的會非常傷心。人生花了這麼多年在學校,課程叫我們認識生與病,卻並沒有教我們擁抱老去和死亡。

走到今日,18很遠,22已逝。

結果,我沒有這個閒暇去感受世界未日,也戒掉了為小事而傷心傷身。
我可以做的,只是多讀幾本有營養的書。就算做中女,都要做個優雅耐看的中女。

「我無犯法,因為我就是皇法。」(2017年8月3日 評台)

一地兩檢之於基本法之弊,許多有識之士均作出了詳盡的解釋,在此不贅。
「方案」推出後,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紛紛以基本法為基礎指出其一地兩檢「方案」如何與基本法、一國兩制背道而馳 – 而所謂「方案」,你我心照,根本上可算是定局,無法回頭。儘管這些日子來,那些大量分析如何合理、如何一語中的,林鄭和我們本該捍衛法治憲法的律政司司長的一句「方案符合基本法」,配以擦鞋都來不及的一眾護主黨說得振振有辭的一堆歪理、指鹿為馬,就要使一個嚴重損害香港法制的一地兩檢上馬。為了官方聲稱、那少得可憐的「便利」,就把香港的地域主權雙手奉上,這筆數如何計,無人算得懂。

在中國的憲法中,可見也有「依法治國」的字眼。然而可笑的是,此「法」等於黨,黨就是皇法。於是乎,中國本身、乃至施於香港的種種一切,任你拿出基本法還是中英聯合聲明出來,中央都不會「犯法」。

中央的無恥,路人皆知。然而,是次一地兩檢更令人悲憤的是,香港政府居然跟中央「癲埋一份」,不獨做隻無力還擊的應聲蟲,且要利用基本法第20條,扭曲立法原意解讀,使香港根本是中門大開。此例一開,使我城前景更加堪虞。

某天在街上聽途人說,不少國家都有一地兩檢的機制,不明白何以要「搞大件事」,弄至滿城風雨。親愛的,但凡何事,都講究對手。如果我們的對手是一個民主國家,劃出口岸或者並非不可以接受。但請別忘記,現在我們要與之「合作」的是中國,一個無法治可言的政權。今日既然說得出「香港土地本來就屬於中國,所以租借口岸不成問題」,他日極權之手自然可以延伸至整個香港。

由銅鑼灣書店事件,到今日的一地兩檢,聽得多高官自欺欺人的解釋,耳朵會生病;別說筆者以偏概全,惟事實的確如此 – 與中國有關的種種,老老竇竇,簡單一句便講完 :「我無犯法,因為我就是皇法。」

香港文化沙漠的始作俑者

繼上年被逼遷以後,深受一眾文青及獨立音樂人喜愛的地下音樂場所Hidden Agenda再次被食環人員針對,指昨夜(7/5日)的表演樂隊涉嫌為黑工,事件更鬧至出動警方介入進行拘捕。

一朝醒來,facebook盡是悲憤的聲音 – 不單是Hidden Agenda,事實上,香港許多文藝工作者都在僅僅可以負擔得起的工廈中苟且偷生,卻總是偏偏備受追擊。

香港從來都不易居。在以金錢掛帥的社會風氣中,能夠有這些所謂「地下場所」,是許多獨立音樂或文創愛好者在石屎森林的夾縫中呼吸的地方。由官方推行的工廈活化失敗得非常難看,高昂的租金並沒有為獨立工作者帶來人流收入,年前的「伙炭」有計劃而沒宣傳支持,彊化的實行使一切變得非常不吸引;反之,自主興起而流行的「文青」場所 – 音樂廳、咖啡店、概念店,均一一被針對打壓。這些單位觸犯了法例,很抱歉,是不爭的事實。然而,法例本身能否迎合社會民生發展、是否仍然合理,則有非常大的商榷空間。
政府一方面呼籲善用工廈,另一面卻無日無之的逼迫使用者/單位陷入窘境。同樣地,還有什麼被將中環的舊有風景拆掉以後,再來公佈要宣傳「舊區中環」更諷刺?及至現時,仍有一群中西區保育人士每天在跟政府廝磨,希望保存碩果僅存的舊建築。

講一套做一套,行為跟口風背道而馳,一貫港府卑鄙齷齪的作風。

這一切,基本上就如也斯所說:

//沒有文化,就去建一座文化中心;沒有藝術,就去建一座藝術館。這就解決了問題嗎?還要掃平了原來的建設,抹殺了前人的痕跡,再在乾乾淨淨沒有歷史的地基上,建一座超前的新建築,宣稱一個新時代的來臨。

最不尊重香港文化的,到頭來還是香港人。//

香港的文化風氣實則並不痿靡。這城還有許多對各種文化有心而落力推廣、照顧一眾愛好者的有心人。然而,面對一而再,再而三的檢控、以落後的法例恐嚇文藝工作者,香港的文化發展還可以何去何從?

若有人再說香港是文化沙漠,請不要再責難我城的年青人益發現實如喪屍。怨有頭債有主,扼殺城市靈魂的,始作俑者,非香港政府莫屬。可恥。

如果《一念無明》的黃世東沒有弒母 (評台 2017年4月21日)

如果患有躁鬱症的黃世東沒有弒母,他想求醫,在公立醫院排期需時至少一年以上。

想快?你需要先到六千幾一個月的私家醫生求診,並將自己形容得有幾差得幾差。如果你說,你有自殺傾向,或者就可以在兩年間轉至公立醫院。如果你的確企圖自殺過,私家醫生將這情況打在轉介信上,恭喜你,或者等一年便可以。一年,是個非常樂觀的數字。現實是,精神科的排期是兩至三年起跳。

在這期間,如果你無法負擔私家醫生的醫藥費、沒有藥物幫助,在很多時候,抑鬱得彷似明天不會來。尋死,是個非常、非常吸引的解脫。

宗教很喜歡這樣勸勉人:自殺的人不能上天堂,會下地獄,永生永世的受苦。但我告訴你,想死的人才不管死後如何、會到哪裡去。根本醒着睡着,每秒都是煉獄,活着就是罪。從一個地獄到另一個地獄去,也不相干。死不能解決問題,但死能解決背負問題的人。於是那些問題,依然存在抑或消弭,都不再重要了。

如果患有躁鬱症的黃世東沒有弒母,在精緒的煎熬以外,他還要擔心無法得到即時的醫療服務。除此之外,心病還需心藥醫。但即便黃世東可以到醫院求診,他還需顧慮尋求心理輔導的途徑和支出。公立機構的心理輔導機械式得令人更加難堪沮喪、私人執業的每一小時收費則由七百至過千不等。

這便是一個患有情緒病的病人所需承擔的現實。

《一念無明》固然成功地帶出了社會對情緒病的不解與支援不足。惟事實上,得到不多、但起碼有的支援已算幸運。公立醫院醫生不帶情感的應診?不要緊,至起碼可以得到藥物。在香港地,病人也不能希望得到更多。然而,更令人無語的情況是,你承認自己有病,你想得到治療,制度卻一巴摑下來跟你說:排隊排返年幾兩年先啦!

香港的庫房盈餘以幾十億計,每年投放在港人不需要的大白象工程支出數之不盡。撥款至醫療的開支,不是有減無增,便是少得可憐。在原本已經不易居的這片彈丸之地,種種現實壓得人無法呼吸過來;而對病人而言,沒有政府政策的支持在先,日子只有益發絕望、無語;莫說得到社會大眾的認知,純粹想有最最基本的支援 – 攞藥,都比升天更難。

原來,所有病在香港,統共是富貴病。而香港本身、在各方面,都非常有病。

那天寒得有點像英國,天陰陰的。如果有雨粉,便徹徹底底是倫敦了。中午在中環Shore Steak吃一頓獲益良多、但同時有點mind blown的飯。專心聽教思忖,其實不太知道自己吃了什麼。
回過神來,胃還是空的,風冷得要刺入骨裡去。走到瑞記要一杯奶茶(好飲咗)、一份西多。西多來說,深水埗維記排第一,接下來便是瑞記。沒有二三,因我不好炸物,只有輕煎的造法合胃口,且軟糯得可匹敵京都Smart Coffee。溫熱奶茶和麵包下肚,立即活過來一般精神爽利。

在英國的時候,很冷,真的很冷。真心覺得自己要死掉那種冷。而我只能為自己沖一杯Earl Grey,抱着看雨發呆。當時我想,只要一份香港茶餐 – 不,一杯正宗奶茶都夠 – 就可以拯救我衰弱的靈魂了。但沒有。什麼都沒有。

沒見一年左右,瑞記的伯伯沒有駐場了呢,連他的專屬陳年梳化都移走了。我愛他那舊時香港的公制價錢牌,跟玉葉甜品一樣。只是不知可以捱到何時又會被拆掉。不夠好命,便是被廢棄。

其實,只是一餐老茶記tea而已,緣何都要這般感概?

因為,「世間好物不堅牢,彩雲易散琉璃脆。」

Welcome to Hong Kong 2017.

不是未日 (評台 2017年3月27日)

2017年3月26日,陰雨綿綿,真是個 憂鬱的好日子。大局剛成,林鄭月娥挾著最低民望以及最神憎鬼厭之勢當選特首。我會說,這是個在意料之內,可又同時在意料之外的結果。
月前跟記者朋友食飯,我緊張兮兮問:「真是林鄭嗎?」跟另一些朋友食飯,我又篤定得如看破世情:「是林鄭的了。」其實我們香港人都是如此。沒有票的我們,深愔林鄭九成九會當選,剩下不足一成,都在夢想2017年的香港可以創建奇蹟。一方面明知道是個不可及的夢,一方面在面對現實時,還是會被兜口兜面惺了一巴掌般赤紅著臉,一顆心直往下沉。社交網站上,哀聲不絕。香港未日、移民,都是這些老腔調。不同的是,在689政權陰霾下,大眾都覺得前路沒有最灰,只有更暗。

我從來不是「薯粉」。我欣賞他的和善形象與落力,然而曾俊華再好再好親民,也無可避免地依舊都是要走中央路線。但現實是,我們都累了,似乎無法再承受一隻熱愛無事生非,有權用到盡的狼2.0。是故即便我不支持曾俊華,也無法不諷刺地盼望他當選。我認,我天真了,甚至連他當選後的稿文也想好。如果曾當選為特首,我想說的是:

「這是一個支持831、23條立法的特首,實質一切沒變。香港人縱然是被他的政治魅力迷倒,也切忌昏了頭,要記得當初為什麼一條龍和道有了意義在先,要記得一路走來,我們力抗力爭到底為的是什麼。」

然後今日,懷著沉重的心情,我想說一樣是:
「這是一個支持831、23條立法的特首、689 2.0,實質一切沒變,甚至可能更差。香港人縱然累極,也請不要因為小圈子的選擇與出賣而放棄實情屬於700萬的我們的香港;要記得當初我們走/睡過了龍和道,要記得渡日如年、那麼遠那麼長的路,我們力抗力爭到底為的是什麼。」
惡人當道,政權與民為敵。但親愛的香港人,明天太陽會照常升上,上班上學,衣食住行,日子還是要過下去。林鄭月娥做特首,並不是未日。無論是何人當選,我們還是務必要緊貼地監察政府一舉一行,無論如何都不能鬆懈。她競選期間的坐定粒六、心高氣傲,公眾看在眼內,她以為不用還? 若然未報,時晨未到。未來五年,可見將又是場場惡鬥。曾俊華競選時凝聚了的黃藍絲,今日大家同哭一聲 – 林鄭當選的首項「德政」,想必就是喚起對真普選與真民主的覺醒與追求。

這陣子,我們可以失望,但不可以絕望;可以悲慟,但絕不能被冷水潑熄殆盡憤怒之火、將我們所愛的家讓給我們鄙視的人。沒有了曾俊華,我們何妨不能繼績「拍住上」? 福祉,是要自己爭取回來的。難過以後,我們會有更多同路人,向獨裁宣示,誰才是當家作主。

「一步難,一步佳。難一步,佳一步……」共勉之。